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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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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吳惠如 被 告 劉玉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玉琳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洗錢防 制法,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 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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