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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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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敬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敬道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埔里 鎮南興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同鎮南興街300號前時, 適有被害人蕭秋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 靠於同鎮南興街300號處,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即不慎自 後方撞擊被害人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被害人因此人車倒地 ,其左腳及腰部並因此受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詎被告肇事後,明知被害人因其肇事受有傷害,卻 未停留現場報警及協助救護,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 駕車駛離現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4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3年2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依據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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