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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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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戒毒偵 字第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   有草屯療養院民國111 年7 月7 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417號   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張家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   聲字第30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再由本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135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   嗣經被告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 年度毒   抗字第651 號裁定駁回)後,入所執行,經執行機關即法務   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函報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遇已屆6   個月,經評估結果,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請停止   被告強制戒治之執行,被告則於113 年1 月9 日釋放出所,   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   2 所示之物,經送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草屯療   養院111 年7 月7 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417號鑑驗書附卷可   參,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含無法與毒品完全   析離而應視同毒品之盛裝容器)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   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本件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1 白色粉末 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送驗淨重:0.4719公克 驗餘淨重:0.3465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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