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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勞安簡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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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勞安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統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凱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 第7104號、112 年度偵字第15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 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2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統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莊凱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統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統   園公司)、莊凱奇所犯罪名及論罪部分,均引用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貳、量刑及緩刑宣告部分 一、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統園公司非法容留外國人   在臺工作,影響我國國民就業機會,被告莊凱奇身為被告統   園公司之負責人,亦未注意賦予勞工安全就業環境,造成被   害人VU NHU HIEU 死亡,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莊凱奇犯後   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實際給付賠償,有悔   悟之心,自應將此等犯後行為情狀一併納入量刑因子;兼衡   被告莊凱奇於本院準備程序所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   被告統園公司之經營規模、被害人之工作性質、期間及因本   案而另遭行政機關裁罰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莊凱奇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科處被告統園公   司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   資懲儆。 二、被告莊凱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   莊凱奇犯後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並實際賠償   損害,業如前述,可信被告莊凱奇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   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是本院認對被告莊凱奇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 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被告統園公司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 統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2 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 統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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