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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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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89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交易 字第32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麗娟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國立臺灣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證明書、苗栗縣泰 安鄉衛生局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各 1份、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4份 、被告王麗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 為犯嫌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交通事故 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21頁),被告行為符合自首之要件,本院審酌情 節,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 ,此有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遵守道路 交通標線之指示,在設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 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並應禮讓對向直行機車先行 ,竟疏未注意及此,在上開路段任意迴轉,肇致本案事故發 生,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述之傷害。兼衡被告犯後雖坦 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並賠償損害之 犯後態度,及被告過失程度之責任比例。並考量被告於警詢 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見警卷第2頁),暨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被告違反注意義務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嗣 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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