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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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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崇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83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投簡字第5 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辜崇修於民國112年8月31 日上午11時許,在南投縣○○鎮○○街0○0號,基於傷害之接續 犯意,先朝告訴人李文杰之臉部噴灑辣椒水,再持竹長笛毆 打李文杰之手臂、腳部及臀部,致李文杰受有頭部其他部位 鈍傷、左側手肘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 側上臂挫傷、左側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 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 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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