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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戒治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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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 治(聲請案號:113年度聲戒字第7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 緝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 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5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3年2月15日中戒所衛字第113100 00530號函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 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 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 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15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被告 於113年1月9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陳報,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 中戒治所113年2月15日中戒所衛字第11310000530號函檢附 之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 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存卷可查, 揆諸前揭說明,併審酌被告於本院強制戒治案件陳述意見查 詢表所表示之意見,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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