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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昌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昌桂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昌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件各編號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併審酌受刑人 所犯均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各罪間 犯罪時間間距、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等情狀,暨考量受刑人 之意見(見卷附刑事裁定陳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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