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睿庭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莊睿庭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移審   本院,而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坦承犯行,然綜合考量被告   全部涉案情節,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故處分被告自民國113 年1 月5 日起羈押3 月在   案,先予敘明。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查本件由被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程序上核無不   合;又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雖被告就其被訴詐欺等罪嫌業   已坦認在卷,然被告除本件外,亦自承於同日有出面向不同   被害人王男收取詐騙款項,此並有卷附之王男警詢筆錄、被   告與上手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佐(該案刻正由臺南警方偵   辦中),足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情事,再斟酌現   今詐欺犯罪橫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而被告本件雖未能   遂行詐欺取款行為,然另案已成功收取詐騙款項新臺幣30萬   元,數額非微,若未予羈押,難認可達防止被告再犯及防衛   社會安全之目的,是本件尚無從以具保等方式代替羈押之執   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