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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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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經偉 被 告 賴宥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經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經偉因被告賴宥勝詐欺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 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限制住居書、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 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 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 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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