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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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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昌民 具 保 人 鄧氏玉碧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氏玉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鄧氏玉碧因被告金昌民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具保責 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限制住居書、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 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 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 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 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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