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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護送醫療機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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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113年度聲字第74號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陳 報 人 法務部○○○○○○○○ 被 告 王信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聲請 人依職權陳報本院核准將被告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法務部○○○○○○○○依職權陳報護送王信武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九日、十日、十一日至竹山秀傳醫院醫治,均應予准許。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被告王信武因病故有必要戒護至竹山秀傳醫 院診治,陳報本院核准等語。 二、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 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 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 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 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後 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但有急迫情形時,看守所得 先將其護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即時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裁定撤銷之,羈押法第 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上開陳報人陳報之事實,有法務部○○○○○○○○禁見被告護送醫 院通報表3份、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4份、院(所)轉 診單及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有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及急迫情形而 先將其護送至上開醫療機構治療之必要,為保障被告於羈押 期間健康權益,陳報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陳報人雖 表示被告符合羈押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而建議不宜在 監所執行等語,然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7日入所時並無因羈 押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事,故陳報人此部分顯有誤認。至於 被告是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 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應由被告或其他得聲請之人檢具相關診 斷資料依法向本院聲請之,附此敘明。 四、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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