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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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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閔政 被 告 張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閔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閔政因被告張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 聲請人提出之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 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 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在監 在押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 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 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 ,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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