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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5030號函辦理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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