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穆融 被 告 江定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44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