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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7年度易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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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甲○○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應更正為「甲○○以賭博為常 業,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欄已說明被告於五年內犯有賭博案件,於理 由欄亦以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於主文欄未書「累犯」二字,此乃明顯之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意旨,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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