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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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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二第五、六行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 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二第五、六行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係屬贅語,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施 慶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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