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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3

因遺棄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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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王庚榮         王嘉榮   兼右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陳 宗 賢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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