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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9

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埔交簡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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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交簡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 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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