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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埔刑簡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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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 一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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