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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2

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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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官 林 宜 民                          法官 王 鏗 普                          法官 廖 健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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