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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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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五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投監五字第裁六五|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被舉發之機車非伊所有, 亦非其所騎乘,當時其已另有他部機車,異議人並無違規事實,原裁罰顯有不當 ,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係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無駕駛執照、騎乘車號WYG|0五九 號機車,搭載證人黃雅君,行經台三線草屯路段,因二人均未戴安全帽而為警發 覺加以攔檢舉發等情,已據證人即查獲員警楊國柱、受載乘客黃雅君於本院調查 時到庭結證屬實,且有經異議人簽收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乙份附 卷可稽,嗣異議人於本院九十年九月四日訊問證人黃雅君時亦不爭執。再本件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年籍資料,係經異議人親自書寫姓名、出生年 月日及住所等於上開通知單存根聯後,交由舉發員警填載通知單乙節,亦為證人 楊國柱證述綦詳,且有證人楊國柱提出之上開通知存根聯乙份在卷可憑,足見異 議人當時確係騎乘WYG|0五九號機車之騎士無訛;從而,異議人所辯伊未曾 騎乘系爭機車,亦無違規云云,尚難採信。綜上所述,異議人於上揭時、地確有 交通違規之行為,殆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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