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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埔交簡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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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埔交簡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 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於肇事後即向警局報案,自首而接受裁判,有南投縣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於偵查卷可稽」,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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