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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3

違反電信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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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 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 之合法使用,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發射天線貳支、節目中繼接收天線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 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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