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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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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八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已當庭清償被害人其獲免電話費之 財產上不法利益完畢,犯後態度良好,應予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 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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