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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3

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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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四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 出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 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 者。 二 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 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 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 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 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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