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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4

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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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 0000000)上偽造之「田永吉」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適用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末查,本院 審酌被告上開犯行及為確實使被告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 爰併依法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 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游青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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