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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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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除甲○○持菜刀一把追趕乙○○,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由,恐嚇乙○○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 佳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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