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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2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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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筍刀 乙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變更起訴法條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五十條第一款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 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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