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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違反電信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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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二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罰金新台幣參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音頻處理器、節目中繼接收機、激勵器、功率放大器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 佳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 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訂定之。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 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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