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35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科罰金壹萬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⑵證人羅玉雪於警偵訊之證 詞,⑶現場臨檢紀錄表一件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七 十七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 ,及其犯後坦白承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 第七十七條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 ,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 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 者。 二 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 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 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 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 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 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 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