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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5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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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四二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尚有扣案之刀械經送鑑定結果,屬單鋒刀刃, 刀背鋸齒未開鋒,刀刃長八公分,刀柄長十一點六公分,全長二十點五公分,其 結構在尖刀兩側裝置活動刀把,摺合時可將尖刀收藏於兩付刀把之間,翻轉後則 刀刃部露出其外,兩付刀把合成刀柄,刀柄尾部以扣環固定,與蝴蝶刀要件相符 ,有南投縣警察局鑑驗書一紙附卷可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爰審酌被告為供自己賞玩而持有刀械之犯罪動機、並未作其他 犯罪所用、其所生之危害尚微、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 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深表悔悟,坦白承認,本院經衡 其由此論罪科刑教訓,應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蝴蝶刀一把,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 佳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②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③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④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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