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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6

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投刑簡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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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三七七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經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區域計畫法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是 本案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該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其法定刑為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六千元以下罰金;較修正後之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之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 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聲請人誤認適用新法論處,容有未洽。核被告所 為,係違反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區域 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 出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巿、縣(巿)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 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 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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