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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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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五四號),聲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 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五四號),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九 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屢次告 誡,訪視後仍無故不報到,且現已行蹤不明,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 之二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銷其緩刑之宣告, 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查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及報告,認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 二款規定之情形,與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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