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十一日判決,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一 四九號)。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五 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