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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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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 十五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0號),並已於九十年八月四日確 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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