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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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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斗簡字第三三0號),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斗 簡字第三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 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觀護人屢次告誡,訪視後仍無故不報到,且現已行蹤不明,有違反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銷 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查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及報告,認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 二款規定之情形,與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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