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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5

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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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 一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本院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二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 七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 於同年八月十三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復犯施用毒品之犯行,經台 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訴字第八六一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八十九年二 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 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佳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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