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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9

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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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 四八號),本院認不得適用簡易判決,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 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 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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