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號   被   告 甲○○即張智明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五行內關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理由欄第二行「二月十六日」之記載於更正為「十二月 十六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五行內關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記載 ,顯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誤,理由欄第二行「二月十六日」之記載, 顯為「十二月十六日」之誤,均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