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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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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雙方感情不睦,於民國九十 年八月八日十九時二十五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一三八巷之巷口 ,告訴人因家中鑰匙遭被告把持,而質問被告,竟引起被告之不滿,被告竟基於 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 盪、腹痛、左前臂、左上肢及右手背挫傷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 方業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照前開 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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