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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4

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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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 七一號),本院認不得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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