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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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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0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星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官 林宜民                         法官 陳宗賢                         法官 施慶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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