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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7月8日 犯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9日以96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 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 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 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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