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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3日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 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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