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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 ,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 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 三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予減刑之罪,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 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而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均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均予以減刑。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 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就如附表所示各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臺灣澎湖監獄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澎監總字第0960701320號函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 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各一件、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二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如附表所示案件 之判決書影本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 將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其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一、 三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 三、又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雖經減刑,然關於該案所宣告 之從刑即沒收部分,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 三一號判決執行之。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 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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