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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 日十一時五十四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九號判處有 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被告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邦 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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