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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十三時許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三 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三一五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 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 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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