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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犯 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七六號(偵查 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七八號)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且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一件為證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 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 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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