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
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交簡
字第一四一號判處拘役三十五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
件刑事判決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邦 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